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和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表明,上述两企业已具备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同意恢复该企业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