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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12-17 | 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区就医门诊费用只需自付40% 
  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明年1月1日起都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上海市政府最近发布的44号文件公布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缴费标准】
  18至60岁人员每人每年480元
  根据《办法》,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目前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除了“个人缴费”以外资金,将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同时,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据悉,《办法》中还明确表示,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专项资金承担。
  【医保待遇】
  社区就医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不同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由医保基金支付70%,门急诊支付5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急诊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60%的费用。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有“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等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登记缴费】
  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享受以上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上海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摘自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