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03-15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7日印发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的比价关系。
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发改委要求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开始执行。同时要求《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对于发改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发改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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