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中药饮片“柜台方”销售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1-05-16 | 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会员单位: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中药饮片“柜台方”已于2010年8月17日起在本市26家药店试点销售。试行销售半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对缓解当前低收入群体“看病难、吃药贵”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好评。
    为更好的传承中医药特色服务,便捷市民购买使用“柜台方”,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协会拟在首批26家药店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柜台方”销售网点。本市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并符合《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可进行申请,协会将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综合社区布局等因素确定,并报市食药监局备案。为此,凡有“柜台方”经营要求,符合条件至今又尚未向协会申请过“柜台方”销售的企业,请填报《中药饮片“柜台方”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于5月31日之前交中药行业协会。原已申报现需要调整的企业可重新申请。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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