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力促药品现代物流发展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06-28 | 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SFDA)近日印发《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从监督管理角度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七点意见。
   《意见》首先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和发展药品现代物流的认识,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建设的角度来认识加强药品监管、促进药品现代物流的重要性。
    第二,对于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的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药品批发企业的现代物流准入条件,坚持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适合的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管理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三、鼓励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发展,促进规范化、规模化,使企业做大做强。允许其接受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服务业务。
   《意见》明确了委托和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跨辖区申请委托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要向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向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要与委托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特性要求的储存、配送条件。
    第四、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
    第五、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在农村“两网”建设中实现更大规模、更大区域的集中配送、连锁经营。
    第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使药品监管信息与药品企业的信息有机地结合起来。
    最后,SFDA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调查研究,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SFDA也将通过各地的试点和积累的经验,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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