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野山人参经营行为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6-12-18 | 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企业:
    入冬以来,本市野山人参等贵重滋补药材又呈旺销态势,在为老百姓提供防病治病、保健服务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但从市场检查发现,目前本市市场上仍有假冒和劣质野山人参的出现,仍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本市野山人参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特作如下通知,望各有关会员企业严格遵守: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加工和销售野山人参等贵重滋补药材。凡标示“野山人参”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野山参分等质量》的标准规定,凡标示“山参”、“林下参”、“籽海”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有关规定。
二、    有关加工、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凡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和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野山人参及其他贵重滋补药材,应立即撤下柜台并妥善进行处置。
三、    不得以“工艺参”、“拼接参”冒充野山人参,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提高等级规格,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    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严格认真把好野山人参采购、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口,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药品零售企业应做好药学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提供科学、周到的防病保健咨询服务。
五、    行业协会将加大自律检查的力度,凡发现有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予以公开曝光,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要求依法给予处罚。
 
抄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六年十二日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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