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中药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12-15 | 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的要求,药品价格申报将作部分变更,为使药品价格申报工作有序进行,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成药价格申报
1、上海生产经营企业填写《药品价格受理单》(一品一表,一式二份),并加盖红章。(附件一)
“申报者”是指本市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名称及剂型规格”是填写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受理时间”及以下栏目不要填写。
经价格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物价局,《药品价格受理单》一份反馈给申报单位,一份协会存档。
2、上海生产经营企业填写《中成药价格信息表》(多品一表)(附件二)“计价单位”填写规格和计量单位。
3、生产单位提供:
(1)“药品标准”复印件
(2)GMP企业需提供GMP证书复印件
(3)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4)“新药”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复印件。专利药提供专利证书。
(5)生产成本明细表(外埠药品 表5)(本市药品 表3)(附件三、四)
(6)外埠药品请提供产地价格证明。如是企业自定价格,请在证明上注明:本企业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信息失实带来的后果。
4、申请调价需提供材料(附件五)
5、价格勘误请提供材料(附件六)及申报单位填写的《药品价格受理单》。
二、中药饮片价格申报
1、普通饮片调定价格
(1)填报《中药饮片零售价格调整(新订)申报表》(附件七)
(2)提供进货发票或产地价格依据
(3)新订品种请提供样品
2、精制饮片调定价格
(1)填报“精制饮片价格申报表”
(2)原料进货发票
(3)提供精制饮片质量标准
(4)样品(最小单位一份)
注:以上申报资料除有注明,其余资料申报均需一份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价格工作委员会
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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