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监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8-16 | 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358号),布置各分局接文后,转发至辖区内各社会零售药店。

   要求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反兴奋剂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规范销售渠道,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为深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各项规定,上海市药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检查。请各分局结合特殊药品日常监管,于2007年11月30日前,开展一次兴奋剂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及销售情况;2、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3、对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质的企业实施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准入条件和销售流向;4、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情况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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