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转发SFDA《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8-12-22 | 99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8日,市食药监局转发SFDA《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了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对本企业所经营的非药品类产品进行清理自查。若发现有涉及“通知”中第二款内容的产品,应立即主动撤柜停止销售,并将自查情况于1月15日前报所属辖区分局。同时,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通知”第一款规定,建立相应制度和购销台帐。
    二、各分局在已组织对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春节前组织一次针对性抽查,抽查情况请于2月5日前书面报市局流通管理处。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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