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损害 拟设国家赔偿制度

来源:来源:SFDA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09-12 | 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昨天召开的“2005国际医院交流与合作论坛”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边振甲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酝酿研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国家赔偿制度,计划明年上报国务院。

    据介绍,目前,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往往是和企业、医院打官司。其实,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应由企业承担,临床出现药品使用不当的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但是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这种特殊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我国在这方面还有法律空白。在日本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进行赔偿,还有一些国家是通过保险制度来补偿。边振甲认为,为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国家应加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报告监督机制和药品不良反应国家赔偿机制。

    该论坛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及美国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联合主办。

溯源管理
Traceabili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