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监〔2013〕387号
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医保定点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现就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其他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定点药店执行登记销售的药品必须是上海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
二、医保定点药店对上述“其他处方药”应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本市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配售。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医保卡号、配购药品、购药日期、通讯方式或地址、药师签名。登记配售记录或系统内存信息至少保存2年。
三、医保定点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并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和登记配售记录。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四、医保定点药店在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其他处方药”配售服务时,应严格执行本市非处方药用药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五、定点药店配售的“其他处方药”应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作相应的调整。
六、行业协会继续做好指导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药品配售服务。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