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九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本市未中选药品自愿降价的工作提示

来源: | 作者: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 发布时间:2024-02-05 | 6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GY-YD2023-2)》,现对本市未中选药品企业做如下工作提示:

    对符合第九批全国药品集采申报资格且在本市挂网有效的未中选药品,相关企业如自愿将相应药品采购价调整至同品种药品中选价(含)以下的,将不作为“价高药”提高个人自负比例。在相应品种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完成后,自愿降价的未中选药品将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

请有意愿的企业于2024年2月18日前提交自愿降价价格承诺函(格式自拟)至市药事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提示。

受理窗口:社会服务科

联系电话:021-31773244、31773255、31773266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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