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SFDA以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发布《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对药品生产企业现有库存的豹骨,准许其继续使用完毕。
二、对非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一律将豹骨去掉,不用代用品。去掉豹骨后的中成药品种涉及质量标准需要修订,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需要修改的,应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的相应要求上报资料。质量标准修订的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
三、对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品种的有关情况,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料,技术审核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