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文件规定,新版GSP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同时废止。文件还规定:医疗机构药房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商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下是文件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5年6月25日
附件: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