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platform
服务平台

关于受理“柜台方”指定销售药店申报的通知

来源:协会秘书处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01-09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药饮片"柜台方"试点销售的函复》(沪食药监流通〔2010514号文)以及“沪人社医监[2011]770号”《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的要求,按照《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决定,自即日起开始受理“柜台方”指定销售药店的申报,现通知如下:

一、  申报“柜台方”指定销售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是取得中药饮片医保配售资格的医保定点药店。有关定点药店可以从本协会网站“申请事项”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医保管理部门发放的“纳保通知书”向本协会秘书处申报。

二、  凡本市药品连锁公司下属门店(包括加盟店)由连锁公司医保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单体经济大药房可自行申报。

三、  本协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还将向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征询意见,并举办中药饮片“柜台方”专题培训班。

四、  拟销售中药饮片“柜台方”的医保定点药店必须按照《上海中药行业中药饮片“柜台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落实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  本协会汇总合格的医保定点药店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后,将发放“中药饮片柜台方指定销售点”台牌,相关医保定点药店始得销售中药饮片“柜台方”并将其纳入医保。

六、  中药饮片“柜台方”专题培训班举办日期另行通知。

 

秘书处联系人:周忠义   王兆君

联系电话:63296671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20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