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海医改《实施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两个文件在中国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全文公示,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公示时间为3月16日(周三)-3月22日(周二)。
此外,为配合上海市总体医改方案顺利出台,使上海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根据方案要求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市民逐步提高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经市政府同意,将原来规定的1个半月过渡期延长至4个月,即:在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过渡期期间,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本市增补药物范围之外的药品仍可继续销售,但也必须同时实施零差率销售。自2011年6月1日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在国家基本药物和上海市增补药物的范围内配备使用药品,继续实施零差率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