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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世博期间加强药品零售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04-21 | 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沪食药监流通〔2010〕239号
各分局、药品零售企业:
    为确保世博会期间药品零售市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可控,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行为文明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及我局《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的有关规定。
凡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驻店药师应当凭购药者提供的处方销售。对提供《就医记录册》(病历卡)购买处方药的,驻店药师应核对其医嘱,就医日期在3天之内的医嘱视同处方登记销售,售药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对销售治疗慢性疾病的药品,可不受就医日期限制。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三、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同类药品,一次总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对一次超限量销售且分次付款结算的行为将视作违规,应严加查处。
    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价格等内容。
    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严处。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