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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4-12-01 | 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的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对甘草麻黄草的管理方法进行了调整,从专营管理调整为收购许可证管理。同时,终止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
我市没有甘草麻黄草等野生资源,也未进行人工种值,在停止执行专营管理制度后,即放开了对甘草麻黄草的管理,我市有关企业可以直接到产区,向具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甘草麻黄草等资源。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落实,确保上海中药市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