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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价格办公室 紧急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2-15 | 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现就有关药品价格证明、公布事项声明如下:
    1.2007年1月1日以前上海市物价局出具的所有供外省市备案或招标参考的药品价格证明自即日起一律作废。
    2.凡未在《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上正式公布且目前仍在本市执行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包括依据《上海药品价格汇编》(1999年)执行的价格,以及在该《汇编》出版后到《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出版前以其他书面形式公布执行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5月1日起作废。市物价局将择时重新公布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宣布原有价格失效。

       特此告知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33100111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63297363
上海医药商业协会-6467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