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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卫计委网站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11-24 | 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9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29条,自2017121日起施行。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对中医诊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该办法共529条。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者,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该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勘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请见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