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2017〕14号)。按《通知》要求,本市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工作将有所变更。具体包括:
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区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即跨省市执业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医师在同一执业地点内多个机构执业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拟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册,作为“其他执业机构”。
2017年3月31日前已经在本市注册的医师,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将于2017年4月1日自动更改相关信息:原《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变为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变为“上海市”,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变为其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医师不需更换《医师执业证书》。2017年4月1日后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医师,根据《管理办法》执行,核发或更换《医师执业证书》。
按照《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11〕94号)相关规定已办理多点执业手续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执业医师,其多点执业机构将默认为经备案的其他执业机构,超过有效期后需按《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级别、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等发生变更的,原多点执业信息将全部失效。
通知还对注册办理、医师执业备案、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