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期刊
Information periodical

市卫生局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格式》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7-13 | 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对2004年11月制作的上海市处方样张(沪卫医政〔2004〕199号)进行了修改,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格式》(包括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中药饮片处方)。医疗机构收文后即可启用《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格式》印制处方,根据2004版处方样张格式已印制的处方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有关通知与新处方格式见附件。
 
             处方格式.doc
 
来源:上海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