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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2-28 | 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工作中同品种管理等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15号)的有关规定,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43、44号)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止泻保童颗粒等8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名单中未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
    对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