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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在本市销售的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2-25 | 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7]26号),为维持本市正常的市场供应,经研究,制定在本市销售的人血白蛋白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对此药品的采购及实际加价率应按照我局《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精氨酸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商[2007]001号)相应规定执行。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在此次公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有问题的,请经营单位及时与市物价局(商品处)联系。
    此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2月23日起执行,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后,再作调整。
    
    

上海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