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2009年12月2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下发通知,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医保支付政策和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附表1:《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的29种甲类药品.doc
附表2:调整为按甲类支付的46种药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