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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解读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2-02 | 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增260个新药  更多药可报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1月30日正式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此次《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西药部分共有药品1164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分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
    共增加了260个药品 
  慢性病用药原则上无人使用才会被调出
  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则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甲类药品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而对乙类药品,各地还在进行调整。按照规定,各省(区、市)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届时,参保人就可以完整使用新版药品目录了。姚宏说:“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可能要到2010年6月30日才能全部完成。但是,各地不得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用药限制提高了12个百分点  并提出抗生素分级原则  以避免药物滥用
  姚宏介绍,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其中作了843个限制,包括险种、医疗机构级别、适应症限制等,比2004版的《药品目录》提高了12个百分点。
  人社部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甲类为保障性药品,可100%报销;
  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各地自行设定
  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甲类目录是保障目录,其中的药品是100%报销的。姚宏介绍:“甲类药品目录的确定原则是全国最贫困的县也能用得上。我们保证每一最小分类目录下都有药,但是选的是较为便宜的。”据了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了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而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有15%的调整权。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不分甲乙类的,全部可以报销。中药饮片则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而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特殊疾病和紧急抢救用药经申报也可报销;
  还将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
  “孤儿病”是指患病几率只有百万或千万分之零点几的特殊疾病。按照规定,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经申报并通过审核,此类药品也可以报销。
 
  另外,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括谈判准入的药品。姚宏介绍:“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对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谈判。”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详情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