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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10-22 | 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精神,我办于10月16日组织了全市医药行业系统批发、工厂、连锁经营等有关单位60余名物价员,一起学习、讨论上述文件精神。
    这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成药部份有102只品种,但上海已有价格的、正在销售的就有1219只品规。各单位要根据企业经营品种,在10月22日全面执行新的价格。
    会议由价格办主任田野主持,针对这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对文件精神逐条进行解释,并根据会上大家提出的有关执行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具体问题作了解释说明。
   1、优质优价品种的确定以国家发改委文件为准,但其中(计价格[2003]107号)文件中打“*”独家品种不作为优质优价品种,现作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其他优质优价品种可有二种选择,可作为优质优价或作为基本药物。
   2、剂型不能增加。如上海雷允上的“乌鸡白凤丸”浓缩型就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
   3、特殊规格品种暂不作国家基本药物处理,待发改委明确。如“双黄连口服液浓缩型”、“生脉饮低糖型”。
   4、部份片剂中为“素片”剂型的品种在发改委另行公布前暂按糖衣片价格处理。
   5、凡“生脉饮”品种,无论是“人参方”还是“党参方”均按公布价格执行。
   6、特殊品种,如“香砂养胃片(素片)”价格有争议,暂不作基本药物处理,待发改委另行通知。
   7、凡属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均按本次公布价格及时调整。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价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