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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6-08-25 | 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青霉素等药品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执行。鼓励各类药品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实际零售价格。附件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

   二、此次及以后公布的药品名称以现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为准。其中大容量药品注射剂价格,不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通用名称未标盐基、酸根的包括所有盐基、酸根;粉针类注射剂除注明的外不再区分具体性状。凡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列入附件,而规格或生产企业未列明的药品,请经营单位尽快与市物价局(商品处)联系。在市物价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原最高零售价格一律暂停执行,也不得擅自参照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执行。

   三、附件1所列药品,均为在本市销售的GMP药品,分企业名公布。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不再分企业名公布。

   四、附件2所列药品,属于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关企业须按照现行药品单独定价规定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五、对已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公布的同品种中标企业名单进行采购,并及时反馈市场供应情况。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医疗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件所列药品。

   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价格信息2006年第六期.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