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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布本市2006年第二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7-07-27 | 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物价局于2007年7月18日以沪价商(2007)009号发布了《关于公布本市2006年第二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药品经营单位遵照执行。其中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加价率执行。
     市物价局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该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