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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兴奋剂综合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8-04-09 | 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沪食药监流通〔2008〕192号
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切实做好药品经营企业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0日起对本市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兴奋剂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应对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目录进行自查。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购、销、出入库等情况,核查进货和销售渠道是否合法,有无流入非法渠道;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还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销售行为,并在自查表中承诺企业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
药品批发企业应将《药品批发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药监分局。各分局组织核查,市局组织抽查。
    二、零售药店应对照《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所列药品通用名,对照本企业所的经营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还有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包装标识或说明书是否全部按照规定已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是否已下架停止销售。
另外,零售药店还应自查是否销售可能含有激素(如壮阳或提高性功能类)的保健类产品,若发现疑似产品应当主动下架停止销售。
零售药店应将《零售药店兴奋剂自查情况表》(附件2)于2008年4月25日前,报送所在地药监分局。各分局组织核查,市局组织督查。
    三、各分局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兴奋剂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从2008年5月1日起至奥运会结束,对辖区零售药店实行100%的现场检查。开展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的检查,要做到监管地域无盲区、监管单位无盲点、监督品种无遗漏,确保不留死角。市局督查组将组织抽查。
2008年5月1日起,各分局应将《药品经营企业兴奋剂专项检查(周)报表》(见附件3),每周一按时报市局流通管理处。
    各分局应结合企业日常监管、GSP认证、跟踪检查等监管工作,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兴奋剂规范和治理工作专项检查,认真完成专项检查任务。各分局对零售药店的检查可进行不定时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限期整改的企业跟踪检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飞行检查。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尽早转发至辖区各零售药店。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