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期刊
Information periodical

关于重申药品分类管理,确保市民用药安全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07-04 | 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本市零售药店已发生几起售错药品的事故。2005年6月23日,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兰皋店营业员错将“醋酸泼尼松片”作为“格列本脲片”销售。此事暴露了本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致使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对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已沪食药监流通〔2005〕365号发布《关于重申药品分类管理,确保市民用药安全的通知》,《通知》重申: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时,应当向顾客索取医师处方,顾客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做好顾客信息的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非处方药销售时要指导顾客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对本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状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方药和“双轨制”处方药的经营规范,以保证药品的可追溯性,切实保证市民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