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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种药品10月10日起降价

来源:来源:医药经济报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10-08 | 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18日正式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新价格自10月10日起实施。 
      通知中详细列出了这22种药品涉及到的近400多个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包括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对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通知要求,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确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该通知执行后,国家发改委将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再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通知》规定,附件一中未被列入的剂型规格和附件二中未被列入的单独定价或原研制药品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强调,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为了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要求,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对通知中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