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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调整给药企松绑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05-16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此前国税总局曾于2001年规定,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企业,允许每一纳税年度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而更早之前,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如今,从2%到8%,再调到25%,数字变化让制药企业的财务总监们又轻松了一些。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