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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保障中药饮片质量水平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09-29 | 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沪食药监药注〔2010〕6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中国药典》(2010年版)将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执行。为因地制宜地做好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的计划和安排,我局已组织饮片生产、研究、检验、监督和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专家,对《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比对。现根据比对结果,结合本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实际,就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药典》(2010年版)收载的丁香等170个品种(见附件1)规定的来源、炮制等标准要求与《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相应内容一致的情况,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上述170个品种全面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执行。
    二、鉴于《中国药典》(2010版)收载的大蓟等28个品种(见附件2)规定的来源与《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规定的相应内容一致,而炮制工艺或应用辅料等标准要求稍有别于《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的情况,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这些品种在继续按照《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执行的同时,应当增加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相应品种项下增订或提高的标准要求(见附件2)。
    三、为维护本市地方用药特色,《中国药典》(2010年版)收载品种规定的来源和(或)炮制方法等与《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相应内容有明显差异的其余品种,以及《中国药典》(2010年版)未收载的品种,继续按照《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执行。
    四、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除按《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执行外,还应当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要求,增加执行微生物限度检查。
    五、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检验所及中药饮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与《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实施衔接工作,保障中药饮片的质量水平。对于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处。
附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