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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4-12-01 | 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工交办):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要求,经研究,对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甘草和麻黄草采集收购计划的编制。甘草、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农业部等部门共同编制,联合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供应计划。
各有关省(区、市)要根据野生资源和人工种值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收购量,并与当地畜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挖计划协调一致,于12月底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收购计划,同时报送当年收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三、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制定甘草和麻黄草收购活动管理规定。对取得收购许可证单位的收购活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制止违法收购活动。
四、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71号)从即日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