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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复方地芬诺酯必须凭处方销售管理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6-02-07 | 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两年,市药监局从市场监管发现有购买、使用“复方地芬诺酯”异常现象,鉴于该药组方的特殊性,根据《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复方地芬诺酯”,实行必须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在驻店药师的指导下登记销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