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作说明(草案)》的规定,2026年上海医药商业行业中药师备案登记工作即将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时间
备案登记受理时间:全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从事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备案登记: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5、取得相关专业(中药制药、制药工程、药品服务与管理、药学、中药资源学、
药剂学、药品食品检验、药品质量管理等)学历(或学位),比照以上第(1)-(4)项取得中药学专业各学历(或学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再增加1年。
三、申请程序
请各申报单位,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1、网上登记
登陆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网站(www.stcma.cn)”进入“职业教育”→“中药师备案平台”→“上海市医药商业药师备案平台”,按照申请备案中药师填写要求完成录入工作。
2、审核材料提交要求
(1)将备案中药师材料按PDF文档格式,以申报材料目录顺序,打包发送至邮箱(zypx107@163.com),进行审核。
注:附件文件命名要求(单位名称+备案中药师申报材料)
例:上海上药华宇药业有限公司备案中药师申报材料
对于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企业。
(2)现场交验材料审核
纸质材料收取时间:工作日全天,送资料前请先电话预约(63210026)。
材料通过审核的,由企业负责中药师备案工作的管理人员提前电话预约送交时间,将书面材料提交至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职教部核对,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请。
对备案登记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人员,退回备案资料。
3、需提供的材料(原件经校验后当场退回):
(1)材料封面;
加盖企业印章的《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表》(由“备案平台https://www.spta.cn”打印);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中专等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由申报企业人事部门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学校提供相关证明、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学历承诺书)
(4)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5)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劳动手册或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和申报当年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复印件)
(6)个人从事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7)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1张。
(8)承诺书。
4、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样张附后)
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张,按“需提供的材料”顺序排列成册。
(1)封面格式:
●上行为:企业名称(全称)、拟备案中药师姓名;
●下行为:按材料装订顺序编号,成文。
(2)业绩报告要求(1000字以上):
题目:x x x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
●本人基本情况概述:内容包括姓名、学历,参加工作单位时间,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等;
●专业技术工作介绍:此内容是报告的重点,主要叙述本人在现有工作岗位上专业技术工作的情况: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和技能、开展药学服务的心得,以及工作经验教训等等;
●自勉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四、审核
1、根据单位提交的审核材料,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材料校验,不一致或材料缺省的视作审核不通过,业绩报告未按要求的视作审核不通过,协会暂缓备案审核,直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1)申请人是否属于申请条件范围;
(2)申请人是否根据所学专业,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专业申报;
五、培训
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时通知线上培训,经培训后,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颁发“中药师任职资格证书”。
六、备案费
备案登记资料费50元/人,收取材料时暂不收取,待备案培训时与培训费一并收取。
七、有关说明
1、本市医药商业企业是指具有本市《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年限总和,
其中: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劳动手册》,非本市户籍的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工作年限计算到申请年度的年底。
3、有第三方代缴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交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记录并加盖第三方企业和本企业公章。
4、退休人员备案,必须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和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聘
用协议书。
5、备案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6、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备案;伪造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及身份证
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抄袭业绩报告的,经查实,2年内不得申请备案,记录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7、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上海市医药商业行业药师(中药师)备案登记操
作说明(草案)》规定执行。
八、材料提交地点:
福州路107号237室
咨询电话:63210026 孔老师
九、本通知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药师(初级)备案申请汇总表
2.备案中药师申请目录
3.从事中药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学历承诺书
5.承诺书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1:https://pmtec86fa-pic7.websiteonline.cn/upload/vhri.xlsx
附件2:https://pmtec86fa-pic7.websiteonline.cn/upload/togb.docx
附件3:https://pmtec86fa-pic7.websiteonline.cn/upload/3phw.docx
附件4:https://pmtec86fa-pic7.websiteonline.cn/upload/e0lc.docx
附件5:https://pmtec86fa-pic7.websiteonline.cn/upload/0jh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