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中,国家医保局称,将鼓励地方省份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时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执行范围。
国家医保局在对第5936号建议进行答复时表示,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中明确提出,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参与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
国家医保局表示,第5936号建议提出的扩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范围,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方向高度契合。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研究并探索对未过评药品及目前尚无一致性评价标准的药品,如生物制品和中成药等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同时,也将继续完善零售药店中选药品加价比例等相关规定,并鼓励地方省份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时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执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