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Association dynamics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12-31 | 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版)》的通知

沪医保医管(2019)110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1964号)的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上海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目录调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品种全部纳入,扩大了重大疾病治疗用药以及慢性病药品和儿童用药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二、《上海药品目录》分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和中药饮片五部分。其中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办法保持不变。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按定额标准自负药品,个人定额自负部分的具体标准经本市医保部门综合考虑药品采购价格、医保基金运行状况、患者合理分担机制等因素后确定,并通过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执行。个人定额自负部分,先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六、本市工伤人员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以及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配备,依据临床诊疗原则,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权益。

八、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7430号)和《关于将17种国家医保谈判准入抗癌药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3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