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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提取委托加工审批被叫停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8-26 | 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729日印发《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管。《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律停止中药提取委托加工的审批,已经批准的可延续至20151231日。自201611日起,凡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

《通知》指出,中药提取是中成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提取能力。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也可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中成药生产企业需要异地设立前处理或提取车间的,需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区、市)设立异地车间的,还应经车间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中成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异地车间的生产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