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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1-08-19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人社医监(2011)770号

关于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

纳入医保结算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连锁公司、医保定点药店:
    为了贯彻国务院以及市政府关于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经医保定点药店联合工作组研究,现就特定中药饮片“柜台方”纳入医保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医保结算的“柜台方”目录见附件。
    二、“柜台方”结算范围限于本市已经开展中药饮片医保配售服务的医保定点药店,并仅限于个人账户段。
    三、执业中药师(中药师)应负责“柜台方”用药指导,执业中药师(中药师)如不在岗,不得配售“柜台方”。
    四、“柜台方”配售要严格按照专家认定的组方内容配售,不得擅自更改。每次配售不超过三贴。
各有关医保定点药店要认真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对“柜台方”售药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售药服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纳入医保结算“柜台方”目录(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抄送: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市医保咨询服务中心,各有关区、县医保办,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