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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2011版)日前印发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1-07-12 | 1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行政许可行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2007版)执行的基础上,针对各分局在审批工作中提出的新问题,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修订了《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2011版)(以沪食药监流通〔2011〕499号印发)。(全文详情见协会网站www.stcma.cn)。
    《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南》(2011版)(以下简称《指南》)共五章二十八条,适用于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筹建、验收及变更工作。
    《指南》中提出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经营地所在行政辖区内商业网点的布局和发展规划要求,防止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扎堆”开设零售药店,鼓励在新建居住区、偏远郊区和农村地区设置零售药店。
    《指南》要求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含迁址)应当与现有零售药店保持300米以上(含300米)的距离,与相邻零售药店协商结果不得改变这一距离规定。
    《指南》还要求本市城镇地区新开办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常住人口(含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7000人以上(含7000人)平均配置1个零售药店的要求,农村地区不受按人口配置的限制。
    在信息公开方面,《指南》要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将各自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及网店布局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指南》指出:本市大型商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在满足与周边药店相距300米以上(含300米)距离的前提下,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乙类非处方药柜除外。
    对于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规模设置饮片仓库,并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
    《指南》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营业面积,配备零售药学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营业面积
执业药师数(不少于)
药师数(不少于)
其他相关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
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
40-100m2
1人
1人
--
2人
100-250m2
1人
3人
4人
 
250-500m2
2人
4人
6人
 
500-750m2
3人
5人
8人
 
750-1000m 2
4人
6人
10人
 
 
  营业面积超过1000m 2的,每当增加100m2,至少应增加执业药师和药师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