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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哪些新规定开始实施

来源:来源:中国医药报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6-01-26 | 1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以下九类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以下类别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第一项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品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四、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五、多项医疗器械推荐性行业标准开始实施:
  1.YY/T  0157-2005《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弹簧式放汽阀》(代替YY/T  0157-1994);2.YY/T  0158-2005《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密封垫圈》(代替YY0158-1994);3.YY/T0159-2005《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疏水阀》(代替YY0159-1994);4.YY/T0506.1-2005《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1部分:制造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5.YY/T  0506.3-2005《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3部分:试验方法》;6.YY/T  0506.4-2005《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4部分:干态落絮试验方法》;7.YY/T  0567.1-2005《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1部分:通用要求》;8.YY/T  0567.2-2005《医疗产品的无菌加工第2部分:过滤》。
  六、所有预防用疫苗类制品实施批签发。
  七、对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即将完成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改造完成后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八、全部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
  九、免疫吸附器、细胞分选微珠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隐血珠、多功能熏蒸床、视网膜玻璃体手术用角膜接触镜、急慢性软组织损伤药物导入治疗仪(不含药)、液氮储存系统(用于保存人体移植用脏器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斑点试验芯室、耳温仪探头套、放射性粒子植入防护枪、手术管件、固定器械、眼内异物去除器械、液氮储存系统(用于实验室样本的冷冻保存)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十一、凡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制品的最小外包装上须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此前已上市的疫苗可继续使用至该疫苗有效期终止之日。
  十二、所有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十三、所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