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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的几点意见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4-12-01 | 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沪食药监流通[2004]746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2003年12月8日上海雷允上北区药业股份公司欧凯药房发生营业员错将10瓶外包装相似的“强的松”(醋酸泼尼松片)当成“优降糖”出售事件以来,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又多次发生了类似事件。如上海华源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同天药房错将外包装相似的“已烯雌酚”当成“强的松”出售,上海国大曙光药房有限公司错将名称相似的“赛乐特”当成“赛特赞”出售。这给消费者的用药带来了较大隐患。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经研究,我局重申强化管理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摆放管理
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对于外包装或名称相似的药品,更应分开陈列。
二、严格处方审核工作
零售药店销售已明确为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注射剂、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已明确为非处方药的除外)、经安全性、有效性调研评估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物(如“万艾可”)、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含广防己、青木香、巴兜铃、寻骨风、天仙藤和朱砂莲的中药制剂的,必须索取执业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做好销售记录。销售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时,应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顾客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营业员在审核、调配处方时,应仔细核对所调剂药品的品名、规格,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以免差错发生。
三、增强营业员的责任心
要加强管理,严把售药、发药全过程的质量关,教育员工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售药、发药的核对工作,防止和避免发错药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