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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发布《关于换发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05-13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制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SFDA决定2005年在全国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日前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发布《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摘要如下:
  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未满的,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变。
  各医疗机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