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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药品分类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5-12-21 | 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文”《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文),这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情况,为推进上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是本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并加以坚决贯彻的重要的政策法规。
    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一项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利国利民的药品质量管理措施,是贯彻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方针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具体表现。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立即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尤其是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提高员工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根据文件精神及时修改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於2006年1月1日起认真实施。 
    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中的药物,严格按“试行意见”的规定销售处方药品。 
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处方或《就医记录册》(病历卡)上的医嘱进行审核,严格按医嘱准确调配、销售处方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售药后应在医嘱的下方加盖“已售”章。 
当班执业药师(药师)和营业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制定的处方药销售记录册,零售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记录册的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应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才能销售,并在“突发性应急处方药销售记录”上作好登记。 
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负责,经常检查实施情况,注意积累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反映问题。 
积极主动地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工作,让群众理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政策,共同推进本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将适时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检查,确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试行意见”的正确实施。 
 

上 海 中 药 行 业 协 会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