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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10-11 | 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沪人社规〔201732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称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配售服务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近配购医保药品,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参保人员月累计配购医保药品费用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医保卡)月累计配购医保药品费用超过1200元的,将暂停其医保卡在定点药店刷卡结算功能,原则上于次月15日恢复。

二、加强单日配售医保药品次数和单次费用的管理

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售医保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1次医保药品的刷卡配售服务。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单次刷卡配购医保非处方药品的费用一般不超过200元。对于参保人员单日刷卡次数或单次刷卡配购药品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医保管理部门将加强审核监督。

三、加强配购人员身份核验

定点药店应加强对配购药人员的身份核验,发现一人持2张以上(不含2张)医保卡要求配购医保药品等异常配购药行为的,不得向其提供配售服务,并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反映。定点药店应在医保服务区、收银柜台等关键位置配备相关的监控设施,做好监控及存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医保管理部门将对定点药店配售医保药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医保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各定点药店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同时对参保人员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1710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