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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来源:中医药发展与改革动态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05-16 | 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2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委令第13号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同时配发了解读。《办法》自41日起施行,19997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配发的解读指出,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前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办法》还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