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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检中发现的药品经营企业高频缺陷

来源:医药网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6-06-17 | 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53CFDA发布的《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通知文件,震惊全国药品经营领域。

      截至520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发布7则撤销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证书公告,累计撤销10GSP认证证书;外加4GSP限期整改公告,被责令整改药品经营企业高达62家。由此可见,2016年无疑将成为药品监管最严格的一年,不合规经营的企业将面临巨大挑战,或许将被淘汰退出药品市场。
      
合规经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已迫在眉睫。分析撤证或限期整改缺陷情况,出现频率较高的缺陷或为此类企业共性:

      1(条款号:*05302),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未进行定期验证。

    2(条款号:*08506),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未分库存放。

      3(条款号:*00801),企业未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

      该缺陷已沦为高频率发生,切切实实的审计工作需由企业质量领导小组牵头,根据法规要求,通过抽查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逐一审查企业实际运营各环节质量工作情况,及时针对发现缺陷进行整改,尽快减低甚至杜绝风险。当然,部分企业自行审计欠缺客观性和全面性,这时第三方力量进行辅助和指导便如雪中送炭。

     4(条款号:*06201),企业未对个别首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部分资料不符合要求。

      5(条款号:*04709),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6(条款号:**00401),企业未能依法诚实经营。

      企业如未能按照许可条件下经营或非诚信经营,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该项条款双星项,可直接撤销GSP证书。

      7(条款号:*03401),企业未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8(条款号:*02301),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在职在岗。

      9(条款号:*01701),质量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规定职责。

    ⒑(条款号:*01501)质量负责人未能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对药品质量管理实行裁决权。

      药品经营领域刮起了一阵强风。经营企业若未能强根固本,势必将被纳入淘汰行列。全国约13,000家药品经营企业,当今形势,如果真的压缩为3000家,那么有多少家企业能经受得住洗礼和重重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