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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品将取消政府定价

来源:新华社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05-07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年61日起,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今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明确,除麻醉药品以及包括吗啡和美沙酮等在内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

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预计于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今年年初,我国已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平稳。昨天,国家发改委还同步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

检查重点: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检查内容: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相关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

4.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5.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7.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

9.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10.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综合新华社消息)